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5〕2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26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5〕2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26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律师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专业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除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的各类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律师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律师专业职称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三级律师为中级、四级律师为初级。律师专业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第五条 律师专业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律师职称的人员应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相应的律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律师职称的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
(二)申报二级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三级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
(四)申报四级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一级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应当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2.应当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
3.应当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案卷装订规范全面,具有很好示范效应。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本专业二级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年均办理各类有影响的法律业务3件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
3.独立或参与撰写的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合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将本人办理的法律业务总结归纳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被收录进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或在公开出版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期刊、集刊、杂志2篇以上;
5.主持或参加律师实务、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调研课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课题1个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个以上(参加者应当累计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内容);
6.立法建议和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或纳入立法计划、规划2件以上或受有关机关委托参与立法草案3件以上;
7.主持完成律师行业发展相关的调研报告或业务操作指引开展律师行业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规则研究,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律师协会采纳2个以上;
8.连续三年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律顾问5家以上。
第十二条 二级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应当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2.应当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3.了解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并形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案卷装订规范全面,具有很好示范效应。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本专业三级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年均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不包括法律咨询)10件以上或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法律咨询)6件以上;
2.年均办理各类有影响的法律业务2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期刊、集刊、杂志上发表2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
4.作为主要作者或参与作者,公开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务应用价值的专著、译著、合著、法学教材、案例集、论文集(本人撰写部分累计2万字以上);
5.将本人办理的法律业务总结归纳成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被收录进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或在公开出版的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期刊、集刊、杂志1篇以上;
6.主持或参加律师实务、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调研课题),完成自治区(省、部)级课题1个以上、或盟市(厅、局)级2个以上(参加者应当累计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内容);
7.立法建议和意见被立法机关采纳,或纳入立法计划、规划1件以上或受有关机关委托参与起草立法草案2件以上;
8.连续三年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律顾问3家以上。
第十三条 三级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应当具有一定的律师执业实践经验,能承办各类普通律师业务;
2.将自身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正确应用于律师业务工作中,形成初步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指导四级以下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案卷装订规范全面,具有很好示范效应。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本专业四级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年均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不包括法律咨询)10件以上或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包括法律咨询)6件以上;
2.办理有影响的法律业务1件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公开出版的期刊、集刊、杂志,或律师协会(法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中,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法律专业或律师实务论文1篇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或参与作者,公开出版法律专业专著、译著、案例集、论文集1部以上(每部著作撰写5万字以上);
5.承办的案例(胜诉方或获得有利结果方)被收录进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案例库或案例集1篇以上,或在律师协会(法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上发表1篇以上;
6.主持或参加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1个以上,参加者应当撰写三分之一以上内容;
7.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参与起草立法草案1件以上;
8.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律顾问3家以上。
第十四条 四级律师
(一)基本掌握律师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律师执业技能,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律师业务;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来,参与和办理法律案件8件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法律专业相关,且为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取得,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1.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或本数;
2.所称“年均”是指规定申报年限内的数量平均值;
3.所称“所在单位”指专职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所在的公司;
4.专著译注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七条 有影响的法律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成功办理过为委托人挽回或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的法律业务;
2.成功办理过获得无罪(包括撤销案件、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或改变定性并减轻处罚等有效辩护的刑事案件;
3.为国家政府重点项目或企业的重点经济项目等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盟市及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年度案件评查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律师诚信公示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1.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
2.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通过贿赂评委或工作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调整,按新的ld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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