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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 经办服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19〕60号
成文日期 2019-11-2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经办服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19〕60号
成文日期 2019-11-2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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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区药械集中采购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9号)精神,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药械集中采购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下提前拨付及直接结算模式顺利实施,确保药械货款及时足额、统一集中支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5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药械的全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二章 拨付管理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医保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季度将统筹区内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款的25%从总额控制指标中划分开,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申请划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申请款项拨付至自治区药械款统一结算户。

第五条 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额度,需继续采购的,于每年9月份向统筹区经办机构提交追加申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将追加款项与第四季度款项合并办理拨付。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核对自治区药采平台结算系统自动生成的可结算明细单,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经内部审核、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成预结算明细单。

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确认的退货信息要与正常的入库信息一并纳入预结算明细单,冲抵预结算金额。

第七条 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复核预结算明细单,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经内部审核、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成可结算明细单并向结算银行发送支付指令。

第八条 结算银行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向配送企业支付款项并向自治区药采平台结算系统反馈支付信息。

第九条 配送企业在收到款项后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在自治区药采平台结算系统完成已收款登记。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依据划款申请单(医疗机构联)、配送企业货款发票等票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入账。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依据划款申请单(医保经办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入账。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采中心依据划款申请单(药采中心联)、结算银行回单等按相关财务制度入账,设置暂收药械款科目,并分别按照医疗机构下设借、贷方子科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药械款统一结算户利息归各医疗机构所有,继续用于结算药械款,自治区药采中心入账计入贷方-暂收药械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起执行,以医疗机构药械入库时间为准。




信息来源: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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