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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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23 09:50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33号)、《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29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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